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1. 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2. 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3. 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4. 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5. 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6. 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7. 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8. 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刑法》第二百四十条)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 明知是被拐卖的妇女、儿童而予以收买,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1.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并有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的犯罪行为的。2.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第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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