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一方存在法定过错情形。包括重婚(《民法典》第1042条第2款);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民法典》第1042条第3款);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其他重大过错。2. 因上述过错导致离婚。即过错行为与离婚存在因果关系。3. 无过错方受到损害。损害包括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4. 提出赔偿请求的时间符合规定。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就此单独提起诉讼。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该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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