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应收账款:若有确凿证据表明无法收回,可确认为坏账损失。根据《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规定,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2. 应付账款:对于确实无需支付的应付账款,应转为营业外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3. 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需区分情况。属于股东借款等情况的,要按规定处理。若股东借款在注销时未归还且不符合规定的,可能被认定为股息分配,股东需缴纳个人所得税。4. 预收账款、预付账款:已履行合同的,按正常业务处理;未履行完的,与对方协商解决,退还预收款或继续履行合同。企业注销时,往来款项的处理务必合法合规,准确核算,避免税务风险,确保注销程序顺利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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