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一方在结婚前购买的房产,以其个人财产支付房款并登记在自己名下,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该房产属于婚前财产。2. 一方父母在其结婚前出资购买,明确表示赠与己方子女的房产,视为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属于婚前财产。3. 结婚前,一方通过继承、受赠等合法途径取得的房产,且明确只归一方所有的,属于婚前财产。4. 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认定为婚前财产。5.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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