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查,并作出复核结论:1. 道路交通事故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2.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是否公正;3. 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及认定程序是否合法。复核以一次为限。具体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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