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若妻子决定离婚,可先与丈夫协商,签订离婚协议,就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达成一致,然后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需再次共同申请发给离婚证,经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2. 若协商不成,妻子可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需准备起诉状、结婚证、身份证等材料。法院会先进行调解,若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当准予离婚。如存在重婚或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等情形,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判决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权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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