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重婚或与他人同居:一方有重婚行为,或者与他人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另一方起诉离婚,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二款)2.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若一方对另一方实施暴力行为,或有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情况,经调解无效,可强制离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二款)3. 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一方存在此类严重不良嗜好且经多次教育仍不改正,另一方提出离婚,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二款)4.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双方因感情问题分居达两年,调解无效,法院可判决离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二款)5. 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如双方矛盾激化,感情已彻底破裂,无和好可能,经法院审理认定后,也可判决强制离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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