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况下,交警定责在勘查现场后10日内作出事故责任认定书。如果事故情况复杂,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时间会相应延长。检验、鉴定的期限一般不超过20日,特殊情况经批准可延长。自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5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之后在收到检验、鉴定报告之日起2日内,将检验、鉴定报告复印件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对检验、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送达之日起3日内申请重新检验、鉴定,经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进行重新检验、鉴定。重新检验、鉴定应当另行委托检验、鉴定机构或者由原检验、鉴定机构另行指派鉴定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重新检验、鉴定报告之日起2日内,将重新检验、鉴定报告复印件送达当事人。重新检验、鉴定以一次为限。最终,定责时间可能会因这些因素而有所不同。 具体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62条、第68条等相关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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