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成立需满足以下条件:1. 有符合规定的名称。其名称应符合法律法规及总公司的命名要求,体现与总公司的隶属关系。2. 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设施。要满足业务开展的基本需求,且地址需合法合规。3. 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包括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等,数量和资质应符合业务要求。4. 有必要的资金。虽不要求独立的注册资本,但需有开展业务的资金保障。5. 有明确的经营范围。应在总公司的经营范围内,不能超出总公司授权。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 (《公司法》第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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