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一般情况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鉴定机构确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确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超过三十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2. 对于不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事故车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制作完成后即可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3. 如果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机动车行驶证以及扣押的物品。具体提车时间需根据实际检验鉴定情况及相关流程确定,不同案件存在差异。 (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一条、第五十八条等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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