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款滞纳金在特定情况下可减免。1. 因税务机关责任致使纳税人少缴税款,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要求补缴,但不加收滞纳金(《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2. 因纳税人计算失误等失误,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追征;特殊情况追征期可延长到五年,追征时仅对少缴税款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不加收多算少缴部分的滞纳金(《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3. 纳税人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批准,可延期缴纳税款,在批准期限内不加收滞纳金(《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总之,税款滞纳金并非一概而论不能减免,符合上述法定情形时可依法办理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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