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被刑拘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提出取保候审申请。申请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向办案机关提交取保候审申请书,并说明申请取保候审的理由和拟采取的保证方式。2. 办案机关在收到取保候审申请后,会根据案件情况进行审查。审查的内容包括是否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是否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等。(《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了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3. 若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保证人需符合与本案无牵连、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等条件。交纳保证金的,数额由办案机关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确定。4. 被取保候审人需遵守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等规定。违反规定的,已交纳保证金的,可能会被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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