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食品。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销售过期食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2. 罚款。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3. 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犯罪。若销售过期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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