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立案后,对嫌疑人的传唤时间没有固定的明确期限。一般来说,司法机关会根据案件侦查的实际需要及时传唤嫌疑人。如果需要嫌疑人到案协助调查案件事实、核实证据等情况,会尽快安排传唤。在传唤时,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传唤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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