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驾驶无牌汽车上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规定,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2. 一般会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如果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即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3. 如果是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那就属于严重违法行为。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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