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肖像权属于民事违法行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常见的侵犯肖像权行为包括:未经同意在广告、杂志等中使用他人肖像用于商业目的;恶意丑化他人肖像;未经允许公开他人私密照片等。被侵权人有权要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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