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立案是指司法机关对案件决定不进行立案侦查或受理。其法律依据主要有:1. 《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第一百一十二条)2.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经过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但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应当立即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移送案件通知书,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办理手续,移送主管机关。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七十九条)不同案件类型的不予立案依据及程序会有所差异,需依据具体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判断。
以上是律师的法律建议,如有疑问,欢迎进一步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