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行政诉讼一审普通程序中,一般应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一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2.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审结。3. 对于上诉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具体判决时间还会受案件复杂程度、证据调查等多种因素影响。(《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第八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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