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有符合规定的名称。分公司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不能与已注册的其他公司名称过于近似。2. 有固定的经营场所。需为商业用房等合法可用于经营的场地。3. 有分公司负责人。负责人应具备相应民事行为能力等条件。4. 有符合要求的经营范围。经营范围不得超出总公司经营范围。5. 有必要的从业人员。包括管理人员、业务人员等。6.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1.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分公司的登记申请书。2. 公司章程以及加盖公司印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3. 营业场所使用证明。4. 分公司负责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5.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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