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案件提交的行政区按以下规则确定:1. 劳动合同履行地优先。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对劳动合同履行地有约定,以约定为准;无约定或约定不明,劳动者实际工作场所地为劳动合同履行地。如劳动者在某地实际工作,该地即为劳动合同履行地。2. 用人单位所在地其次。用人单位注册地与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一致,以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准。3. 管辖选择。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一般以劳动合同履行地优先确定管辖行政区,便于调查取证、处理纠纷。具体可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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