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老人申请低保,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 持有当地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2. 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申请手续如下:由户主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可以代其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低保书面申请及其相关材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通过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后,进行民主评议和公示。无异议的,上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县级民政部门作出审批决定,符合条件的确定为低保对象。 (依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等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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