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先,由精神病人的配偶担任监护人。2. 若配偶不存在或无监护能力,依次由父母、子女担任监护人。3. 当父母、子女也不符合条件时,由其他近亲属担任,如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等。4. 若近亲属都无法监护,可由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担任,但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依据《民法典》第二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亲属;(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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