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答:交通事故赔偿中的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第十一条规定,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核心分析:确定营养费需考虑伤残情况及医疗机构意见,是对受害人康复所需营养补充的赔偿。误工费基于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误工时间依医疗机构证明,收入分固定和无固定收入情况计算。关键在于有明确的医疗证明和能证明收入情况的证据。实务建议:收集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病历、误工证明等确定误工时间。对于收入,固定收入者提供劳动合同、工资单、收入减少证明;无固定收入者提供近三年收入流水或行业平均工资标准。与对方协商赔偿,协商不成可向交通事故发生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按民事诉讼程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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