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答:交通事故伤残鉴定费用一般由申请鉴定的一方先行垫付,最终根据事故责任划分来确定承担方。法律依据: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诉讼过程中因鉴定、公告、勘验、翻译、评估、拍卖、变卖、仓储、保管、运输、船舶监管等发生的依法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费用,人民法院根据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决定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有关机构或者单位,人民法院不得代收代付。核心分析:首先,申请鉴定方有义务先行垫付鉴定费用,这是启动鉴定程序的必要支出。若最终经责任认定,事故责任明确,那么按照责任比例确定费用承担方。例如,一方负主要责任,可能需承担大部分鉴定费用。关键在于事故责任的准确划分,这是确定费用承担的基础。实务建议:申请鉴定方先自行垫付费用,保留好鉴定费支付凭证。待责任认定后,若对方应承担部分费用,可与对方协商支付事宜。协商不成的,可通过交警调解,调解无果则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在诉讼中要求法院根据责任划分确定鉴定费用的承担方。同时,要注意收集与事故责任认定相关的各类证据,如事故现场照片、交警出具的责任认定书等,以便在后续处理中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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