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答: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核心分析:保证期间由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若未约定则适用法定期间。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在未约定保证期间时,法定期间相同。关键在于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这个时间节点。实务建议:债权人应在保证期间内及时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可通过书面通知等方式。保证人要注意保证期间的规定,避免因债权人未及时主张权利而免除保证责任。若对保证期间有疑问,可咨询律师等专业人士,明确自身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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