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答:债权人会议的职权包括核查债权、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监督管理人、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通过重整计划、通过和解协议、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以及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法律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债权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一)核查债权;(二)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三)监督管理人;(四)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五)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六)通过重整计划;(七)通过和解协议;(八)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九)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十)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十一)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债权人会议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议作成会议记录。核心分析:适用逻辑:债权人会议是破产程序中债权人表达意见、参与决策的重要平台,旨在维护债权人整体利益。权利义务:债权人享有上述各项职权,需依法依规行使。关键构成要件:由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组成,需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表决等。实务建议:债权人应及时申报债权,确保能参与债权人会议并行使权利。会议中认真审查各项议案,积极发表意见。对于重大事项表决,要依据自身利益谨慎投票。可推选代表参与会议,更好地表达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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