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法律解答:公司设立过程中所生之债,原则上应当由成立后的公司承担。但存在特殊情况,若公司最终未能成立,则由设立时的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2.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五条规定,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未成立的,其法律后果由设立人承受,设立人为二人以上的,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第三人有权选择请求法人或者设立人承担。3. 核心分析: 首先,设立公司是一个持续的过程,设立行为目的在于成立公司。所以正常情况下,公司成立后,应承担设立过程中的债务,以维护交易的连贯性和稳定性。 其次,当公司不能成立时,发起人要承担连带责任,因为发起人是设立行为的实际实施者,对设立情况最为了解,让其承担责任符合公平原则和保护债权人利益的需要。4. 实务建议: 债权人要注意留存好与设立公司相关的合同、文件等证据,证明债务产生于公司设立过程。 若公司已成立,可直接向公司主张债权;若公司未成立,可向全体发起人主张,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 发起人间承担连带责任后,若内部有约定责任分担比例,可依据约定进行追偿;若没有约定,可协商确定分担方式,协商不成可通过诉讼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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