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律师陶志胜,助力金融纠纷妥善解决在法律的舞台上,总有一些律师以专业和担当,为当事人排忧解难。陶志胜律师就是其中一位。他现任昌佳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兼执行主任、高级合伙人,同时担任律所刑事组及民商事组双组长、实习律师指导老师。自2009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并取得全国执业A证,执业证号为14502201110657645,至今已有15年执业经验。他身兼多项社会职务,在刑事辩护、民商事纠纷等多个领域都有着卓越的表现。下面就为大家介绍他办理的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例。 案件背景:贷款违约引发纠纷2012年3月27日,原告A银行与被告B2及借款人某某签订了《个人借款/担保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B2及借款人某某提供680000元贷款,贷款期限为120个月,采用按月等额本息还款方式。被告B2以其位于某某路**号现代收获大厦单元16 - 6号房产、借款人某某以其位于某某市党校院内栋*单元3 - 1号房产作为抵押担保,并依法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发放了680000元贷款。然而,在借款期间,被告B2未能按时足额归还贷款本息,多次出现拖欠情况,从2016年5月1日起就再未归还过本息。截至2017年9月1日,被告B2尚欠贷款本金468372.34元及利息。更不巧的是,借款人某某已于2016年7月5日病逝,被告B1系其前妻,被告张某某1(化名)系其法定继承人。 诉讼过程:各方主张各执一词2017年6月1日,原告A银行向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借款合同、判令被告B2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493192.05元、支付律师代理费23293.64元、判令被告B1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判令被告张某某1(化名)承担连带责任,并主张对抵押房产优先受偿。广西景耀律师事务所陶志胜律师及史力菘律师接受原告A银行委托,担任其诉讼代理人出庭参加诉讼。被告B2、B1认可原告诉请,但被告张某某1(化名)辩称其仅为继承人且担保方式为抵押担保,不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院判决:公正裁决维护权益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的《个人借款/担保合同》合法有效,被告B2多次逾期不偿还贷款构成违约,原告依约解除合同符合法律规定,确认合同于2017年7月11日解除。法院支持原告关于偿还贷款本金468372.34元及利息、支付律师代理费23293.64元的诉讼请求,并支持原告对抵押房产优先受偿的权利。关于被告B1的责任,法院查明其并非本案借款人或抵押人,且与借款人某某已于1989年调解离婚,故对原告要求其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的请求不予支持。关于被告张某某1(化名)的责任,法院认为其仅为继承人,本案担保方式为抵押担保,原告要求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没有法律依据,亦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解除借款合同,被告B2向原告支付本金468372.34元及利息、律师费23293.64元,原告有权以抵押房产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965元由被告B2承担。 案例启示:专业律师保驾护航这起案例充分体现了陶志胜律师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领域的专业能力。他凭借扎实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为原告A银行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使得原告的主要诉讼请求获得法院支持,成功维护了金融机构的合法权益。在生活中,我们难免会遇到各种法律问题,而专业的律师就像我们的法律后盾。陶志胜律师以他的专业和负责,为当事人在法律的道路上指引方向,让人们在面对纠纷时能够更加安心。如果你也遇到了类似的法律问题,不妨寻求像陶志胜律师这样专业律师的帮助,为自己的合法权益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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