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答:专利权用尽后的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该专利产品或者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制造、使用、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以及专门为其制造、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法律依据:《专利法》第七十五条。核心分析:专利权用尽后,他人对已合法销售的专利产品的后续处置行为不构成侵权,因为权利人已从首次销售中获得利益。先用权人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是基于其在先的准备行为,符合公平原则。外国运输工具临时过境使用专利是基于国际条约或互惠原则的豁免。专为科研和实验使用专利不涉及商业目的,不会损害专利权人利益。为行政审批制造、使用、进口专利药品或器械是出于公共健康等目的的特殊规定。实务建议:对于专利权用尽的情况,需保留产品合法来源的相关证据,如购买合同、发票等。先用权人要证明其在专利申请日前已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如设备购置凭证、研发记录等。若涉及外国运输工具临时过境使用专利,需留存相关过境记录等证据。科研和实验使用时,做好相关记录,证明使用目的的纯粹性。涉及行政审批相关的行为,按规定留存好行政审批所需的各类信息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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