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答:公有住房拆迁中共同居住人一般指在拆迁房屋内有常住户口,且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又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法律依据:《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规定,共同居住人,是指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时,在被征收房屋处具有常住户口,并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核心分析:常住户口是重要考量因素,证明其与房屋存在紧密联系。实际居住一年以上,体现其居住的稳定性和持续性。无其他住房或居住困难,保障其基本居住权益。实务建议:收集证据:准备户口本证明户口情况,提供房屋实际居住的水电费、物业费等缴费凭证。证明居住困难:可提供住房面积小、人均居住面积低于规定标准等相关证明材料。向征收部门咨询:了解认定流程和所需材料,按要求提交申请认定共同居住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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