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答: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其债务由破产财产进行清偿。法律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核心分析:首先明确破产财产的范围,包括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然后按照上述顺序清偿债务。关键在于确定破产财产的范围及合理安排清偿顺序,保障各方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实务建议:债权人应及时向管理人申报债权,说明债权的性质、数额、担保财产等情况,并提供相关证据。管理人会对债权进行审查确认。企业自身应配合管理人做好财产清查、交接等工作。若对破产程序或债务清偿有异议,可通过合法途径向法院提出申请,由法院依法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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