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答:村干部私吞土地补偿款属于违法行为,村民有权维护自身权益,要求追回款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土地征收补偿费用的管理工作时,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核心分析:首先,确定该村干部在土地补偿款管理中是否属于依法从事公务人员。若属于,其利用职务便利私吞款项构成贪污。关键在于行为主体身份认定及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行为。村民在此有监督和要求合理补偿的权利。实务建议:收集土地补偿款发放记录、相关合同协议、款项流向等证据。向当地监察委员会举报,监察委对公职人员职务违法犯罪有调查权。也可向乡镇政府反映情况,要求其介入调查处理。若涉及犯罪,监察委调查后会依法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最终由法院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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