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答:用人单位在符合特定情形下解除劳动合同未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时,需支付代通知金。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核心分析:适用该规定时,用人单位需有法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且未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支付代通知金旨在给予劳动者一定经济补偿,使其有时间寻找新工作。关键在于用人单位是否履行提前通知义务。实务建议:劳动者需留意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方式及时间。若未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可收集相关证据,如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工作交接记录等。与用人单位协商支付代通知金,协商不成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按仲裁程序提交申请书、证据等材料,等待仲裁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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