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答:政府有权进行土地使用权确权。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核心分析:首先,土地使用权存在争议时,政府作为管理土地相关事务的行政主体,有职责和权力来处理并确权。其次,单位间、个人间或个人与单位间的争议,根据不同情况由相应级别的政府处理,这明确了政府在确权中的主体地位。再者,政府处理决定具有权威性,若当事人不服可通过诉讼解决,但在争议解决前需维持现状。实务建议:如果涉及土地使用权确权争议,当事人应先尝试自行协商。协商不成后,及时向当地政府提交书面申请,说明争议情况及自身主张。准备好相关证据,如土地承包合同、土地使用证、相关证人证言等。政府受理后会进行调查核实,当事人应积极配合。若对政府确权决定不服,需在规定时间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按法院要求准备诉讼材料,参与庭审等法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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