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答:无证房强制拆除后不一定不予补偿。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核心分析:首先,无证房并不必然就是违法建筑。政府需依法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若经认定属于合法建筑,即使无证也应给予补偿。关键在于认定程序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充分保障了被征收人的知情权、申辩权等权利。政府有义务依据法定程序准确认定房屋性质,以确定是否给予补偿。实务建议:被征收人若遇到无证房被强制拆除且对补偿有异议的情况,应及时收集房屋建设的相关证据,如建房时的材料购买凭证、邻里证人证言等,证明房屋建设的合法性及时间。可向作出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申请信息公开,了解对房屋认定的具体情况。若对认定结果不服,可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等法律程序维护自身权益,要求政府依法依规进行认定并给予合理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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