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答:因债权转让增加的履行费用,由让与人负担。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七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受让人取得从权利不因该从权利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或者未转移占有而受到影响。第五百五十条规定,因债权转让增加的履行费用,由让与人负担。核心分析:债权转让中,让与人将债权转让给受让人,让与人有义务确保转让行为不会给债务人增加不合理的履行负担。从权利随主债权转让给受让人,但专属债权人自身的从权利除外。关键构成要件在于是否因债权转让导致履行费用增加,若增加,则应由让与人承担。实务建议:债务人若认为因债权转让增加了履行费用,应收集相关费用增加的证据,如因债权转让导致运输距离增加产生的额外运费凭证等。与让与人沟通协商,要求其承担增加的履行费用。若协商不成,债务人可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等法律程序,主张让与人承担因债权转让增加的履行费用,在诉讼中需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费用增加与债权转让的关联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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