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答:被人抢注35类商标有可能被驳回。法律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核心分析:1. 若该商标属于他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抢注行为构成不正当手段,商标局可依申请或主动驳回该抢注商标。2. 若抢注行为损害了他人的在先权利,如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权等,也可被驳回。3. 关键在于是否能证明他人的在先使用及影响力,或者存在在先权利。实务建议:1. 收集自身在先使用该商标的证据,如广告宣传材料、销售合同、发票等。2. 若有证据证明对方抢注恶意明显,可向商标局提出异议申请,说明理由并附上证据。3. 也可寻求专业知识产权律师帮助,评估商标抢注情况,制定合理应对策略,按商标局要求进行答辩和补充材料等。法律程序一般先由商标局受理异议申请,然后进行审查,作出是否驳回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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