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答:国有独资公司的清算组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指定。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国有独资公司属于有限责任公司的特殊形式,其清算组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指定。核心分析:法律适用逻辑:依据公司法规定,国有独资公司有其特殊性,所以明确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指定清算组成员。各方权利义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有指定清算组成员的职责,清算组成员需依法履行清算职责,对公司债权债务进行清理等。关键构成要件:在于明确国有独资公司这一主体性质,以及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来指定这一程序要求。实务建议: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尽快依法指定合适人员组成清算组。公司应及时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提供相关财务资料等,协助清算组开展工作。清算组应依法依规进行资产清查、债权债务清理等工作,并及时公告相关清算信息,保障债权人等利益相关方的知情权。
以上是律师的法律建议,如有疑问,欢迎进一步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