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司运营中,股东知情权是保障股东权益的重要基石。2022年6月1日成立的甲公司,委托人赵某持股30%成为小股东,凡某持股70%为实际控制人。自公司成立后,甲公司却未按法律及公司章程规定向赵某送达财务会计报告,还拒不提供会计账簿、会计凭证供其查阅。这使得赵某作为小股东,根本无法了解公司的真实经营状况。更为严重的是,2023年4月至8月期间,甲公司监事孙某、赵某浩先后成立乙公司、丙公司,这两家公司与甲公司经营范围完全一致、注册地址相同,形成了“厂中厂”的局面。而甲公司及大股东凡某始终未将该情况告知赵某,赵某的股东财产权益面临着极大的侵害风险。不仅如此,赵某同时为丁公司股东及监事,甲公司以此主张其申请查账存在不正当目的,进而拒绝配合其行使股东知情权。在这样的困境下,赵某的合法权益亟待得到法律的保护。常燕瑀律师的专业破局之路常燕瑀律师作为赵某的代理律师,在本案中展现出了卓越的专业能力和严谨的工作态度。首先,常律师协助赵某履行法定前置程序。2024年2月26日,常律师精心起草并协助委托人向甲公司邮寄了载明查阅理由、查阅范围的律师函。明确要求查阅复制财务会计报告、查阅含原始会计凭证的会计账簿。甲公司签收后15日内未作任何同意或不同意的回复,这一过程被常律师完整留存,形成了关键的证据链。接着,常律师提起一审诉讼。她向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递交诉讼材料,在庭审中针对甲公司提出的“委托人已退股丧失股东资格、未履行前置程序、查账具有不正当目的”等抗辩理由,逐一进行有力驳斥。常律师通过精准的法律解读和详实的证据展示,明确委托人的股东身份及合法查账诉求。在代理二审程序时,甲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常律师作为被上诉人赵某的代理律师,提交了极具深度的二审代理词。从股东资格有效性、前置程序合规性、查账目的正当性、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等多方面进一步深化论证。常律师精准锁定股东资格核心要件,明确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仅能通过法定方式退出,退股声明不发生股权转移法律效力,彻底驳斥甲公司关于委托人丧失股东资格的抗辩。她严格把控法定前置程序,并以书面律师函作为履行前置通知义务的依据,成功驳斥甲公司关于“程序瑕疵”的抗辩。同时,常律师深度论证查账目的正当性。采用限缩主义解释“不正当目的”,明确其严格限定范围,指出有限公司股东并非法定竞业禁止义务主体,甲公司未举证证明委托人与丁公司存在实质性/不正当竞争关系。她还强化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立法宗旨,结合甲公司的实际情况,论证小股东查阅会计账簿的必要性。此外,常律师援引多起股东知情权纠纷类案的裁判要旨,清晰界定举证责任分配,有力地补强了代理意见,并被法院完全采纳。胜诉维护股东核心权益最终,法院作出一二审民事判决书,完全采信了常燕瑀律师的核心代理意见。认定委托人赵某的股东身份合法有效,确认委托人已完成股东知情权诉讼的法定前置程序,认定甲公司未举证证明委托人查账存在不正当目的。判决支持委托人查阅、复制甲公司自2022年6月1日起的财务会计报告,支持委托人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诉请。判令甲公司于判决生效后20日内在其公司住所地提供相关资料,明确查阅时间限制,案件受理费由甲公司承担。二审中常律师的代理意见均被法庭采纳,法院维持一审核心判决结果,委托人的股东知情权核心诉求得以圆满实现。常燕瑀律师在本案中凭借专业的法律素养、严谨的工作态度和精准的诉讼策略,成功为小股东赵某维护了合法权益,彰显了法律在保障股东权益方面的公正与力量。在股东知情权纠纷等复杂的法律事务中,常燕瑀律师这样的专业人士能够为当事人提供坚实可靠的法律支持,让法律真正成为保障权益公平的有力武器。无论是对于维护股东个体利益,还是对于规范公司治理秩序,都有着不可忽视的重要意义。常燕瑀律师的这一胜诉案例,也为同类案件的处理提供了极具价值的参考范例。
以上是律师的法律建议,如有疑问,欢迎进一步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