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可要求商家赔偿损失。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到过期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2. 可主张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也就是说,如果购买过期食品的价款较低,按照价款十倍赔偿不足一千元,商家需赔偿一千元。同时,因食用过期食品拉肚子造成的医疗费用等损失,也可要求商家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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