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造成他人财物损坏的,不承担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2. 对于其造成的财物损失,一般由其监护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监护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赔偿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3. 如果精神病人有财产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同时,受损方可以通过协商、调解或诉讼等方式要求监护人履行赔偿义务。协商、调解不成的,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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