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成立清算组: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清算人,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十五日内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合伙企业法》第八十六条)2. 清理财产:对合伙公司的各类资产进行清查、登记,确定资产的范围、数量、价值等。3. 清理债务:核查合伙公司的债务情况,包括到期债务和未到期债务等。4. 清偿债务:按照法定顺序清偿债务,先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以及缴纳所欠税款,然后清偿债务。5. 分配剩余财产:在清偿完所有债务后,如有剩余财产,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进行分配;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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