砂石转包纠纷:180万合作协议背后的订单谜团 案件背景:合作协议引发的风波某贸易公司曾是中铁八局某高速公路项目砂石料的中间供应商,与上游企业国际物产公司签订了《采购合同》。2023年2月16日,该贸易公司与某工程管理公司签订了一份《合作协议书》。协议核心是贸易公司将《采购合同》中的供货权利和义务,以18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工程管理公司。此后,工程管理公司需自行负责后续的供货、收款等事宜,自负盈亏。然而,工程管理公司在支付了贸易公司股东张三50万元后,剩余130万元迟迟未付。其称签约后项目方很快停止采购,导致其预期获得上亿元供货订单的合同目的完全落空,认为贸易公司违约,遂拒绝支付尾款并反诉要求解除协议、退款。贸易公司委托李德才律师及其同事张红明律师提起诉讼,要求工程管理公司支付剩余130万元项目款及利息。 法庭交锋:双方各执一词法庭上,双方展开激烈交锋。工程管理公司辩称,签约时未见到有签章的原合同。并且贸易公司未妥善移交上下游关系,甚至截留了应付给上游供应商的货款,导致交易链条断裂,认为是贸易公司违约在先。 处理思路:精准抗辩维护权益李德才律师在诉讼中抓住关键要点进行抗辩和举证。首先,主张《合作协议书》本身合法有效,贸易公司已依约将项目转让,完成了己方主要义务。其次,厘清风险归属,指出原《采购合同》中采购量仅为暂定,且协议明确约定项目风险由工程管理公司自行承担。项目方因自身原因停止采购属于商业风险,并非贸易公司违约所致。最后,锁定付款事实,对于工程管理公司声称向李四等人支付的另外50万元,李德才律师团队成功主张该款项并非支付给贸易公司,不能抵作合同款,从而将欠付金额锁定在130万元。 判决结果:正义终得伸张法院完全采纳了原告方李德才律师等人的主张。认定《合作协议书》有效,工程管理公司应依约支付对价。工程管理公司主张的贸易公司违约并导致其合同目的落空证据不足,项目采购终止的风险应由其自行承担。工程管理公司向案外人支付的50万元,无法证明是代贸易公司收款,不能认定为履行本案合同付款义务。最终,法院判决工程管理公司向贸易公司支付合同款130万元,并以13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65%支付自2023年3月16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资金占用利息,同时驳回贸易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保全保险费。 案件启示:企业受让合同需谨慎本案是典型的合同权利义务转让引发的纠纷。李德才律师通过清晰梳理复杂合同关系、精准解读合同风险条款以及成功辨析关键事实付款对象,其代理意见被法院全面采纳,帮助委托人抵御了对方的抗辩,确保了180万元转让对价得以实现。此案警示企业,在受让类似项目或合同时,必须对原合同条款特别是数量、价格、风险条款有清醒认识,并明确约定转让方的协助义务与违约责任,不能盲目乐观估计商业前景,以免陷入类似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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