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儿舞蹈培训意外事故引发的法律纠纷 一、案情详情某舞蹈培训机构专为少儿提供舞蹈培训,小某萱(7 岁半)与小梦(8 岁半)都是该机构的学员。2022 年 6 月 12 日晚七、八点钟课间休息时,小某萱、小梦等七、八名年龄相仿的学员嬉笑玩乐,共同拖举、搬运另一名小孩,期间小某萱不慎磕碰到导致上前牙齿受损。当时因教师去卫生间,教室内无教师在场。次日小某萱前往口腔门诊部就诊,诊断为牙体缺损、牙震荡。6 月 28 日,小某萱前往南方医科大学深圳医院就诊,支出医疗费 240 元,7 月 2 日诊断为 21 牙体缺损,并给出两种处理意见:一是建议 21 观察,待 18 岁后美容贴面修复(约 5000 元),且因美容修复特殊性,8 - 10 年必须更换一次;二是若期间出现明显冷热水刺激或者急性疼痛建议活髓切断术或根尖诱导后冠修复(约 8000 元),冠修复同样因美容修复特殊性,8 - 10 年更换一次,半年内勿用患牙咀嚼。7 月 1 日,小某萱委托司法鉴定所对后续医疗费用进行评定,支出鉴定费 1740 元。7 月 12 日,鉴定所出具鉴定意见,评定小某萱后续医疗费用为 30000 元。小梦家长及某舞蹈培训机构对该鉴定意见均不认可,但经庭审询问,均表示不需要重新鉴定。之后小某萱向小梦家长、某舞蹈培训机构要求赔偿,各方未达成一致,小某萱遂诉至法院,提出多项赔偿要求。 二、法院判决结果1. 被告某舞蹈培训机构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小某萱治疗费及后续治疗费合计 30240 元。2. 被告某舞蹈培训机构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小某萱精神损害赔偿金 2000 元。3. 被告某舞蹈培训机构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小某萱鉴定费 1740 元。4. 驳回原告小某萱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争议焦点与法律剖析 (一)教育机构的责任界定小某萱事发时不足八周岁,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小某萱在某舞蹈培训机构学习舞蹈,该机构应在学习期间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然而,事发当时教室内无教师在场,小某萱、小梦等孩童的嬉闹行为有潜在危险性,某舞蹈培训机构疏于管理,未及时制止,导致小某萱受损,具有明显过错,依法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而小某萱系在与小梦等多名孩童共同嬉闹中无意磕碰受伤,无证据表明小梦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所以小某萱请求小梦监护人承担责任缺乏依据,法院未予支持。 (二)医疗费用及鉴定费的认定小某萱就医已支出治疗费 240 元,法院予以确认。虽两被告不认可原告提交的鉴定意见书,但明确表示不申请重新鉴定,应承担不利后果,法院对该鉴定意见予以采信。鉴定意见评定后续医疗费用为 30000 元,结合医院诊断意见表明小某萱需后续治疗且给出治疗金额初步意见,法院认定后续治疗费 30000 元合法合理。以上治疗费及后续治疗费合计 30240 元,被告某舞蹈培训机构应予以赔偿。小某萱为此支出的鉴定费 1740 元,也由被告某舞蹈培训机构承担。刘丽娜律师毕业于国家 211 重点大学,是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注册律师。从事法律行业近十年,办案经验丰富,擅长婚姻、经济纠纷、合同纠纷、侵权、工伤赔偿等领域。熟悉仲裁机构及法院办事流程,担任多家建筑、金融企业法律顾问,能结合司法环境运用专业法律知识维护当事人权益,主办过各类合同纠纷、民间借贷、侵权纠纷、婚姻家庭纠纷、工伤赔偿案件。她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执业多年深受当事人好评,很多当事人委托后还推荐亲戚朋友前来咨询委托,在客户心中赢得极大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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