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被征用的补偿包括以下几方面:1. 土地补偿费:该费用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其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一般按照土地原用途和年产值等因素计算。例如,某地区规定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2. 安置补助费:用于安置因征地而失去土地的农业人口。具体标准同样依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通常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如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3.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比如,被征用土地上的房屋、树木等,都要按照实际情况给予相应补偿。(《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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