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比如,双方可协商确定每周探视一次,每次探视时长为两小时等具体方式。若协商不成,可诉至法院,法院会根据孩子的年龄、生活状况等因素综合判定探视方式和时间。若一方存在酗酒、暴力等可能危害孩子身心健康的行为,另一方或可申请法院中止其探视权,待该行为改正后再恢复。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以上是律师的法律建议,如有疑问,欢迎进一步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