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一般情况下,离婚诉讼要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若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例如,被告在某地连续居住一年以上,此地即为其经常居住地。2. 如果被告下落不明或宣告失踪、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被监禁等情况,可向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3. 涉及不动产纠纷的离婚诉讼,如房屋产权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4. 此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依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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