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首次明确规定宅基地不得买卖。1986年《土地管理法》重申此规定。此后,相关法律法规不断完善,持续强调宅基地不能买卖这一原则。《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三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宅基地归集体所有,村民仅享有使用权。禁止买卖宅基地旨在保障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维护农村社会稳定,确保宅基地合理分配与使用,保障农民基本居住权益,防止因宅基地买卖引发一系列社会问题,如土地资源无序流转、农民居住保障受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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