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地征收补偿没有全国统一的新标准。补偿通常包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土地补偿费一般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对于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各地标准不一,需根据实际情况评估确定。具体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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