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一般原则: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2. 财产范围: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一般都属于共同财产,包括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等。明确哪些是个人财产也很关键,像一方的婚前财产等属于个人财产。3. 特殊情况:如果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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